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企业邮箱
首  页  关于中弘  新闻中心  集团产业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  公益事业  服务中心
 
新闻中心
 集团要闻  时事新闻  媒体关注  视频中心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时事新闻  
 
新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 17:12:07     点击次数:3079

    2016年11月2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经过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规范了物业服务与管理、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内能不能开设托管班、私房菜、棋牌室?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条例还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包括: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扩建地下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电梯间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 陕西日报)

   集团简介 | 企业理念 | 合作伙伴 | 慈善捐助 | 联系我们
陕西中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13 陕ICP备2023006907号-1 陕ICP备2023006907号-2
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9号思安大厦三层 邮编:710075,电话:029-88252333 传真:029-89282626  技术支持:旭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