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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限购新政
发布时间:2017/1/6 14:04:11     点击次数:4026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西安市房管局下发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详细内容如下:

 

西安市房管局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文件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时,应先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经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购房人准备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开发企业登录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并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电子表格),录入购房居民家庭成员信息;

3.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核查通过后,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网签合同内容,核实无误后打印网签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4.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与资金监管银行核对进账情况,由监管银行将进账信息录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确认;

5.开发企业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二)购买二手住房

1.购房人准备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和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房产交易部门或经纪机构登录二手房网上签约系统,核查并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电子表格),录入购房居民家庭成员信息;

3.进行购房资格核查,核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网签合同内容,核实无误后打印网签合同,双方签字确认;

4.房产交易部门或经纪机构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6〕60号)文件,并告知购房人住房限购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核查,确保住房限购政策落实到位。

四、购房人所提供的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将作为房屋交易、办理权属登记的依据,因申报材料不实,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五、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将购房人提供的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作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不得教唆或诱导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月1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结合西安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项目规划建设标准

(一)落实和完善我市约束性体系规划内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支撑服务居住、民生公益的区域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及养老等设施,要优先保障用地供应,先配先建。

(二)加强出让土地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地块周边区域配套设施品质,合理确定开发条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先出让配套成熟地块。对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不得出具规划条件、不得出让或划拨用地。

(三)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开发强度;严格执行《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居住区攻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居住区各项配建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管理,确保各项配建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切实提高居住区的宜居水平。

二、加强开发用地出让管控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资金、保险资金、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违反规定的,取消竞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

(五)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加快已出让闲置土地的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完毕前,禁止该企业、企业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新设立的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延期开工、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等方式处置。

三、规范住房金融市场秩序

(六)加强住房金融管理。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对违规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或担保类公司等非银行渠道筹措首付款的,不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采取“分期首付”、“零首付”、“借款首付”等不正当手段促进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一经发现即终止或从严控制合作关系。

(七)严控投机炒房。在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总基调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住房和二手住房)。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核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禁将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用作购房首付款。

(八)加快健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综合运用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对信贷客户的身份及贷款条件进行交叉审核,防范住房信贷风险,防止开发企业通过“假按揭”等虚假交易,变相融资。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九)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现售备案的,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十)销售商品房时,须一次性对外公开所有拟销售房源,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一价清”等政策。不得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一)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倡导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严厉打击以各种形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十二)工商、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物价、金融、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秩序和住房金融市场秩序的联合监管和整治,强化日常执法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的,要加强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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